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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关系和劳务外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发布者:admin 浏览:3510

  劳务外包不是一种用工形式。

  一、劳务外包是承包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通常是企业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一定劳务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后者具体完成相应业务内容。劳务外包相对于发包单位而言是企业外部关系。劳务外包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双方通过劳务合同建立一种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务外包解决规则是合同法。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关系,无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三、劳务外包通常是按照约定的劳务价格。劳务发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务,支付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工资。于是,也不存在劳务发包单位缴纳社保,以及承担工伤成本等问题。

  四、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单位承包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具体从事劳务工作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承包单位管理自己的员工。

  五、承包方风险自担(双方都是法人单位情况下)。承包单位是法人单位,自然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风险自担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自己承担自己行为风险是自然而言的事情。这也符合劳务发包单位降低成本的诉求。

  六、劳务承包人违约,按照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也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外包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是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企业劳务外包本来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应尽可能将劳务发包给法人单位,不建议与个人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个人承包劳务,对发包企业而言,主要有三大风险:

  1、企业劳务外包给个人,在特殊情况下会被认定劳动关系。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旦与劳动关系表象高度重合,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政策环境下,双方关系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用工成本远远高于劳务关系成本。

  2、企业劳务外包给个人,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双方根据过错承担劳务提供者损失。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里,接受劳务单位要在过错范围内对受伤劳务提供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与个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多元化,经济形态丰富多彩,用工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企业逐利,自然要考虑成本控制,人力成本控制首当其冲,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单位,裁减不必要支出就显得特别重要,要做到既合法,又能有效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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